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属于借款合同纠纷。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也就是说借款合同自出借人交付借款时生效。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的,到期后您可以要求对方还款;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的,您可以随时要求其返款,但需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而根据您的描述,您已经要了三个月,对方仍没有还款,构成违约,对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关于利息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如果合同约定了利息的,对方应当向您支付相应的利息,但是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但是,对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因为借款人到期拒不返还借款的,您可向人民要求返还,但必须举证如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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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可通过借条、借据及收条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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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已经交付给对方的事实(可通过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予以证明)。4、若没有转账记录,也可以凭借条,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若只有转账凭证,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5、关于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您可以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相应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