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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认定中的紧急避险责任包括哪些

帮助5人 3.6w浏览 匿名 2020-10-28 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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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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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何认定紧急避险
    (一)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是什么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文
    13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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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要承担责任吗
紧急避险一般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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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住房维修基金都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法规政策,房屋维修基金主要包含两大部分,分别是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及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其中,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我们通常称之为专用基金,该部分资金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及设备的更新与改造等方面的开支,严禁任何形式地挪作他用。
专用基金遵循“钱随房走”的原则,即在房屋发生转让行为时,其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将自动转移至新的房屋所有权人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商品住宅的业主以及非住宅的业主而言,他们需要按照各自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来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缴纳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相当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而对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情况,则需按照以下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首先,业主需按照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缴纳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相当于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其次,售房单位需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的标准,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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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应当是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具体的民事责任是适当的,并不是要求全部的承担民事责任,具体点来说,因为险情所造成的一些损失,应当由制造险情的人员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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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汽车作案工具的认定和处理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为盗取其他财产而盗用机动车辆用作犯罪工具的情况,该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应被纳入盗窃数额范畴进行计算;
2.如果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目的而盗窃机动车辆的,应以盗窃罪名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处理;
3.在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偷偷启动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使用之后,若能将偷开的机动车辆归还原位或放置在原处附近,且未造成车辆丢失的情况下,应依据其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加重刑罚处理。
关于偷窃是否必然构成盗窃罪这一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对于那些存在小偷小摸行为的人,由于遭受灾害导致生活困难而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受到威胁被迫参与盗窃活动却未能分得赃物或仅分得少量赃物的,可以不视为盗窃罪进行处理,必要时,可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处罚。
同时,要注意区分偷窃自己家庭成员或近亲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之间的差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此类案件,通常可不按犯罪处理;
然而,如确实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过程中亦应对其与社会上作案者有所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盗窃公私财物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但若情节轻微,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均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年龄在16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能够全额退还赃款、赔偿损失的;
3.主动投案自首的;
4.被胁迫参与盗窃活动,未分得赃物或仅获得少量赃物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违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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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如果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若紧急避险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缘故,可免责。关于紧急避险合法的免责事由,如下: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其次,它是在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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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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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助与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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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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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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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私人买卖土地怎么样才被法律认可
[律师回复] 解析: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而农户仅有使用权,不得将其自家的土地转租、出让或出售给非农业建设者。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农村土地转让则被视为合法行为: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仅限于本村内无宅基地的家庭之间进行,且需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政府审核通过后,由乡镇政府颁发相关文件确认转让的合法性。
反之,未经申请擅自转让的行为则属非法。
其次,农村耕地的转让较为简便,只需发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即可生效,但发包方仍保留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监督权,若发现滥用土地现象,有权予以回收。
再者,家庭联产承包耕地使用权的转让须先经村委会建立档案备案,方可视为合法,否则即为非法交易。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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