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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在租赁时间内添附房屋?

帮助5人 4.2w浏览 匿名 2020-10-29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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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添附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基本方法之
    一,是一种基本的民事制度。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二、如何处理房屋租赁期间的添附在具体规则上,司法解释规定了七种情况:
    (一)出租人同意添附租赁合同无效的司法解释
    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租赁合同无效,添附部分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形:

    一,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二,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二)出租人同意添附租赁期间届满或者解除但未形成添附的司法解释
    第十条规定的是出租人同意添附租赁期间届满或者解除但未形成添附的规则。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在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三)出租人同意添附在租赁期间合同解除但形成添附的租赁双方当事人经合意进行添附,承租人的添附当然没有问题。对于装饰装修构成添附,在租赁期间合同解除时,当事人对解除后的装饰装修费用负担又没有约定的,处理比较棘手。司法解释根据究竟是谁在违约的因素确定处理规则。
    1、由于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间添附残值的,应予支持。因为出租人违约,在合同履行期间被承租人解除,承租人添附的价值并没有使用完,原因在于出租人,因此,出租人应当赔偿承租人添附的残值。
    2、由于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间的添附残值的,当然不能支持其请求,因为是承租人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这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租人无权请求赔偿。但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出租人继续使用该残值的,好像出租人占了好处,这并不是不当得利,因为是由承租人过错所致。二是出租人不利用添附残值,需要拆除,承租人还应支出费用。三是如果双方协商,对于添附的残值出租人愿意适当补偿,未尝不可。
    3、由于当事人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对于剩余租赁期间内添附的残值,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的方法,要看过错的大小,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间内添附的残值应该由当事人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每个人适当分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
    (四)出租人同意添附租赁期满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装饰,在合同履行期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装修装饰费用的,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其理由在于,双方当事人装饰装修都是经过合意的,按照一般情形而言,应当推定承租人的装饰装修价值在合同履行期满时使用完毕,租赁期间与装饰装修的费用应该相一致,承租人作为一个理性人应该有这个预期。在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求补偿添附的费用的,当然不应支持。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原来就约定在合同履行期满后还给承租人一定补偿的,当然没有问题,可以按照约定办。
    (五)推定出租人同意添附推定出租人同意添附,是出租人明知道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没有明确表示异议,法官依此推定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出租人知道而没有去制止,没有反对,那么就推定其同意。如果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也不予支持。出租人“明知”的证明,应当由承租人举证。
    (六)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进行添附的承租人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于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当然应当由承租人自己负担,理由是承租人违反了不得添附的原则。而出租人请求承租人给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七)租赁期间承租人进行扩建的承租人承租后对租赁房屋进行扩建,是更大的添附,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如果合同无效,或者有效后被终止,双方当事人对扩建费用没有约定的,按照两种情况来办理:

    一,扩建已经办理了合法的建设手续,扩建部分的权属归属于出租人,享有所有权,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没有经过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当事人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全文
    11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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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附随义务可以添加吗?
房屋租赁合同附随义务只要双方自愿那么就是可以添加的;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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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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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该怎么处理?
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即装修物(或称对租赁物的改善)和增设物(或称增设他物。从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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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赁合同租赁物上的添附物等应该怎么处理?
1、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2、第86条。该条对合法添附的物权归属作了简单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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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租赁合同解除添附物如何处理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中租赁合同解除添附物如何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方式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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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婚内强奸和强奸罪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婚内强奸,即是在处于合法婚姻状态下的夫妇间,丈夫采用暴力、恐吓或其他强制手段,使其伴侣被迫与之进行非自愿性行为的现象。这类行为虽然在现实生活中频繁出现,然而在法律领域对其的确切判定却充满着争议。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婚姻关系是否能够自动转变为性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不能将婚内行为视为强奸罪;反之,如果仅仅是按照刑法条文的规定进行简单的定性,忽视了实际情况,便有可能导致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由于婚姻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持续演进,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阶层对于婚姻的理解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我们应当以一种动态且多元的视角去理解婚姻。目前,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罪的范畴之外,但是,如果此类行为造成了伤害后果或者存在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依据相关罪名,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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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添附制度不能为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所替代,确认添附制度并完善添附规则,应当是我国《物权法》制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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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怀疑租客拐卖儿童罪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为了及时处理此类案件,受害者或其他相关人士应立即致电警方进行举报。拐卖儿童罪,也称人口贩运罪,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采取欺骗、绑架、收购、贩卖、接收等手段,对儿童实施控制与运输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的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对于拐卖妇女与儿童的罪犯,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若存在严重情节则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包括死刑以及没收全部财产。具体而言,这些严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组织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的首要分子;
(2)参与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达到三人及以上的;
(3)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性侵犯的;
(4)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其从事卖淫活动的;
(5)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或麻醉手段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
(7)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遭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贩卖到国外的。
需要注意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购、贩卖、接收、中转等任何一种行为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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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3万元内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案准则,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凡是涉及以下所述情形之一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应当予以立案并展开全面追诉工作:
首先,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通过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获取的信用卡,或者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亦或是盗用他人的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者;
其次,恶意透支行为,即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归还的情况下,涉案金额达到了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者。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条文中所提及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如果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且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透支款项和利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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