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实行个人交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联盟的筹资机制。
(1)农民个人每年的交费准则不应低10元,经济要求好的地区,能够相应提高交费准则。乡镇公司工人(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可否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2)有要求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予以适当扶持。扶持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给钱准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给钱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则。
(3)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得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贴准则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外的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