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了下列了六种情节,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的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由此可知,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是由侵权人的侵害情节、经济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的。4、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办法没有统一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办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2月22日制定的《审理人身损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5条规定,自然人为5000元,侵害人是企事业单位的,赔偿为自然人的十倍。并特别强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伤害程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须要,提高赔偿标准。”这一规定比较科学、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