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体检通过,政审并不是自己所为的流程,所以也就不存在可以自愿放弃的。但是在部队、地方武装部组成的征兵部门的政审通过以后,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