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施行的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七条限定:在正常使用要求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限定的该工程的合法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壁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事项的保修时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商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