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但夫妻一方以忠实义务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1、依据最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2、对夫妻双方签订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