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需要以下程序:
第
一,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申请立案。
第
二,申请立案的时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状,以及诉讼费 还有纠纷的证据。
第
三,原告就其诉讼请求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据,比如财产的证据,孩子抚养的证据;
第
四,立案后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会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