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可以:
1、每个公民都只能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2、当事人的子女出生后,未申报户口的,不属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当事人应在其出生后的一个月内,为子女申报户口,并去户口申报地的村(居)委会的相关工作人员(如:会计等)处登记造册后,子女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出生证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