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学习《张家口市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里面规定有申请条件。第二十四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主城区五年以上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
(四)未承租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且未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五)申请人家庭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自有住房的。
(六)各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住房状况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