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的。要求更正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须经辖区卫生局审核批准方可核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书(须由婴儿父母双方共同申请签字);
2、分娩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
3、更正前《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未申报户口者交副页原件,已申报户副页复印件);
4、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
5、父母户口簿;
6、婴儿父母一方所在单位或村组相关证明材料;
7、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是否申报户口的证明。
经审核确需更正者,由所属卫生局出具换发函,至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更正换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更正相关资料由更正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对已申报户口要求更正出生医学证明的,县级卫生局及妇幼保健机构在更正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后,还须向同级公安部门出具更正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