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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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案情]李某于2010年2月开始在某线路工程队做临时工,2010年2月15日深夜加班,因为光线太暗而看不到工程车开过来,由于工程车未及时刹车而导致李某受伤。经医院治疗后,申请进行工伤鉴定,鉴定中心的结果是李某的受伤属于工伤,并且构成伤残九级。该线路工程队已经为李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由于其拒绝以工伤的待遇来赔偿李某,遂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线路工程队赔偿其未支付的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到一系列费用。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作出了裁决书,并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但是某线路工程队一直未收到该裁决书,直到2010年4月知道这回事,在李某向申请强制执行时,该线路工程队向人民申请撤销该裁决书。[分歧]未收到终局仲裁裁决书时对方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关于追索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既然是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应当具有执行的效力。在用人单位未收到终仲裁裁决书时,劳动者同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利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前,劳动者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分析]笔者认为两种意见都不妥,主要理由如下:
第
一,劳动者追索的工伤医疗费等费用,是劳动者在合法的范围内应当享有的权利,并且也是劳动者急需的一笔费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应当赋予劳动者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同时,《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的追索要求只要没有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个月金额,该仲裁裁决就应当视为终局裁决。自作出该裁决之日起,该仲裁裁决就及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履行,劳动者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
二,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能存在程序或者其他方面的错误,为了实现权利平等原则,该法第四十九条赋予了用人单位以救济权利,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等六种情况时,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短时间未收到该裁决,但是只要是其在收到时,认为该裁决存在程序等错误,便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归结于本案,如果终局仲裁裁决书作出之后出现了该案类似的情况,为了实现公平原则,同时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采取如下的做法:一、在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时,人民应当予以受理,如果审查核实有违法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如果没有相应违法行为,则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二,在仲裁裁决申请撤销期间,受理劳动者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最终结果再决定是否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