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综上所述,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6.5=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