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当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所在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教师的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具体处理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就教师的申诉情况进行调查,广泛听取学校、其他教师以及申诉的教师本人的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教师法和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学校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则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予以维持;如学校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则撤销学校的原处理决定,并可以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