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规定说普通债权人
B能够通过保全得到债的优先权,所以B的优先权不能成立(除非他有担保物权)。对于
C是否有优先购买权那要看,C的租赁是在保全前还是保全后,如果是保全前的话,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是在保全后,如果
A告知其房产已经被保全,而依然与A签订租赁合同,则C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这几个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D后来得知AB的诉讼,必须经过AB同意才能参加诉讼,否则应当另行。E在AB的案件判决宣告后,执行前,向主张也要分得A的财产,这时候E已经失去了参加共同诉讼的可能,只能另行,而不能直接分得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