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同学间踢足球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因足球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运动,踢球人在进行该项活动时应该有所预见。您的儿子A在踢球中将行人踢伤,是导致这场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具有疏忽大意的过错责任,同时,由于足球比赛是群体运动,您儿子踢球的行为非个人行为,而是一种团体协作,所以在本案中,参与踢球的人员均应承担责任,但由于您儿子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在与其他参与踢球的人员的责任划分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多一些;本案中,B属于成年人,应该能够预见正在操场上进行的足球比赛存在潜在的危险性,其未加注意也是导致结果发生的次要原因,故其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