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代位继承诉讼,原告向人民提起继承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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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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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当提交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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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应当提交监护人的十分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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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