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判决书显示,王卫书首先对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崔靖祥殴打,其他被告人亦进行殴打和围攻,属于共同犯罪。王卫书在围攻崔靖祥的过程中,突然持刀刺扎崔靖祥身体要害部位,且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放任崔靖祥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故意罪。查明,张彦清在盗窃项链犯罪中的分工是驾车接送同伙,应以共同盗窃犯罪论处。张彦清驾车接应王卫书等人后,明知王卫书实施了持刀刺扎他人的行为,仍驾车帮助逃匿,应当单独评价为窝藏行为。被告人张彦武、耿伟东、张来齐、孙国江与王卫书之间无犯意上的联络,且事后四被告人对王卫书刺扎崔靖祥持反对态度。因此,王卫书行为超出其他四被告人共同犯罪故意,属于实行过限。张彦武、耿伟东、张来齐、孙国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喝止小偷被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