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由夫妻中的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商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其次,就该问题而言,如果女方不给付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男方可以,并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