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指年满60岁的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30条又进一步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父、母亲与子女间属于自然血亲,是基于天然的血缘联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以出生的事实作为发生原因,以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终止。母亲改嫁,或父亲另娶,都不是解除赡养的法定理由。因此,即使父母婚姻状况改变了,子女仍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但是,如果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对亲生父母也就不再承担任何法定权利和义务了。 双方如果因赡养而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如子女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查明情况如果认定子女需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则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判决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也可以根据老年人索要赡养费的申请,在判决作出前,依法裁定子女先行付给一定的赡养费用,以解决老年人的生活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