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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与人的定义?

帮助5人 3w浏览 匿名 2020-11-08 天津津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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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应诉或与被诉具体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在行政案件的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包括行政诉讼必备主体当事人和具有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诉讼代理人。其中,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参加诉讼活动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他们在诉讼活动中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享有某些诉讼权利,并承担某些诉讼义务。但他们与案件本身并无实体上的利害关系,其参与行政诉讼活动只是为了协助人民和当事人查明行政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他们的诉讼行为,对于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消失,不产生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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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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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参加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诉讼参加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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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与交通竞合同等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南方广东地区的实践中,工伤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交叉的特殊情况,即所谓的“竞合”现象。
在此类情况下,受害人既可依据工伤保险要求雇佣单位予以赔偿,也可以向肇事司机提出进一步的赔偿请求。
然而请注意,在同一起事故中,伤者仅能获得一次性的医疗费报销补偿。
换言之,伤者不得因相同原因而获得两次不同性质的赔偿。
尽管如此,伤者仍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用人单位或者直接向肇事司机寻求赔偿。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侵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因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
即便伤者已经从其中一方获得了赔偿,也并不影响其向另一方继续追偿的权利。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充分、合理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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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如何参加行政诉讼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第三人如何参加行政诉讼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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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怎么参加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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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山东省盗窃罪的金额与量刑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盗窃罪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而言,若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屡次犯案,包括入户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那么将面临最高达3年的刑罚,并可能附加罚金。
其中,所称的“数额较大”即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
而对于情节较为恶劣者,则可能判处3年以上直至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其中,“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在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
至于那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他们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而“情节特别严重”则主要是指盗窃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可能高达人民币300,000元至500,000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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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交通事故行政复议程序如下:
1.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亦可选用口头陈述。
对于口头申请的情形,行政复议机构应在现场详细记录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行政复议主张、申请行政复议的核心事实、依据及提出日期等重要信息。
2.若对县级以上各地各级人民政府直属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措施有异议,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解决途径,既可向该部门所在权限层次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针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有不满,则需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严格审核。
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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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的意义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行政诉讼上诉的意义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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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诉讼的定义是什么?
环境行政诉讼就是民事主体,即个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为人相关的行政主观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救济自己权利的一种诉讼行为,同时也可以申请复议救济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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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贪污罪的金额与量刑有标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贪污罪的处罚标准如下所示:
第一,个人贪污金额若超过十万元,将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戒,同时还可能被法院判处没收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罚;
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被判处死刑,并且在执行死刑后,其所有财产也会被依法没收;
第二,个人贪污金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将会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也可能被法院判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罚;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在执行无期徒刑后,其所有财产也会被依法没收;
第三,个人贪污金额在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将会面临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也可能被法院判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罚;
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个人贪污金额低于五千元,但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
而情节较轻者,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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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村民合作建房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之上建设房屋,并不被视为违规建筑。
然而,如果农村居民想要在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或翻修住房,必须经过所属乡镇政府的严格审查,并且得到县级政府的正式批准之后方可进行施工。
未经授权许可或者违反上述程序,那么该建筑将会被视为非法建筑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宅基地”通常指由一个家庭用来作为居住用的土地,由于城市中的住宅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所开发的高楼大厦,因此普通居民对于宅基地的概念可能相对陌生。
目前,我们所说的宅基地主要还是集中于农村地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地方法律与国法冲突以哪个为准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存在冲突,应优先遵循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所涉及的范围是全国性质的,而地方法规在此情况下须予以绝对服从。
对于不同机关所制定的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规范之间出现规定相抵触的情况,应通过一定的解决机制来化解矛盾。
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在同一事项上的规定出现分歧,且无法判断何者应优先适用时,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此提出明确意见。
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则应作出相应决定,将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该地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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