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一.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
3)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二.进项税额转出是按照税法规定:对不得抵扣的税额进行的处理方式。因为不能抵扣,所以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通常转到采购物资或商品的成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