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中:提供场所一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次,增加刑期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提供毒品一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九个月,每增加一次,增加刑期三个月确定基准刑;同时提供场所、毒品一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次,增加刑期四个月确定基准刑,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量刑起点分别增加三个月。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