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台便民利民服务经济发展100条具体措施》中对户口迁移管理有如下政策:
1.在六、七十年代因各种原因被遣返原籍或下放到农村,户口被迁出,在哈有固定住房和稳定经济收入(农村有承包土地除外),可凭相关证明、证件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和现居住地派出所证实无误,报市公安户政部门为其全户办理落户手续。
2.2003年9月1日以后,在哈应届大学毕业生,支援西部建设、到西部投资以及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含12县(市)],可不迁户口;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的,如返回哈市工作、生活,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哈市。
3.凡国家统招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愿来哈工作的,可本着先落户、后择业的原则,由人才交流部门出具落户介绍信,到市公安户政部门办理落户。
4.妻子投靠丈夫落户。妻子在外地来哈市区内投靠丈夫的,女方年满25周岁,结婚满5年,可给本人及子女办理落户;女方属12县(市)户口投靠丈夫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
5.放宽夫投妻落户审批条件,对于申请夫投妻落户的(夫系非农业户口),与妻投夫的条件一致。农村户口,年满45周岁,结婚10年以上的可申请办理来哈投靠妻子落户(在原籍农村承包土地的除外)。
6.在审批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时,对于父母体弱多病、已下岗或提前退休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7.凡具有学士学位者,愿来哈居住、工作的,可凭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人才等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到市公安户政部门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来哈落户。
8.凡具有硕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者,或中级技术职称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一方父母可随迁来哈落户。
9.凡具备博士学位(含双硕士学位)者,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双方父母可随迁来哈落户。
10.荣获国家发明专利,并在哈市企业开发生产的,可给发明者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来哈落户。1
1.外地人员来哈投资,固定资产或生产资料投资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经营2年以上,正常缴纳税款的,可给投资者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来哈落户。1
2.外商及港、澳、台人员来哈投资8万美元以上,连续经营2年以上,正常缴纳税款的,可给投资者亲属6人办理来哈落户。1
3.凡外地无公职人员在哈购买15万元人民币以上商品住宅;购买2处商品住宅,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购买15万元以上二手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宅,首付15万元以上;购买商品门市房30万元以上;抵债、判决,经房地部门评估达15万元以上的均可给购房者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来哈落户。1
4.外市籍转业军人,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结婚2年以上,可给本人办理来哈落户。1
5.外地复员军人安置,服役满10年,配偶在哈市,结婚2年以上,可给本人办理来哈落户。1
6.军龄满15年,或副营以上职务,或年满35周岁现役军人,可给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来哈随军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