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算起。这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身份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医疗事故争议采用这一时效。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时效为1年,那么,应当从何时算起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在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