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答:劳动关系兼顾人身性与财产性。劳动者通过让渡自己的劳动用以换取用人单位的报酬。因此,在8小时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应当积极投入工作,竭尽全力完成用人单位所分配的工作任务,为用人单位创造效益。如今,有些员工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电脑处理个人事务或者进行网络聊天、网购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频现。用人单位是否能据此对其进行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首先需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规定上述行为属于行为,如果规章制度有此类规定,可按规章制度执行。当然还需要注意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此类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需要认定员工的行为是否违反职业道德以及公序良俗。问: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其电脑或办公室行为进行监控答:我们倾向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在上班时间对于员工的工作电脑进行监控,同时可以在办公室的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正如前面所述,劳动者将自己8小时内的时间让渡给了用人单位。8小时内理应是全身心地投入工作,而且工作电脑的唯一用处就是为了工作。所以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工作电脑进行监控不存在侵犯其隐私的行为,除非员工使用工作电脑处理私人事务才会存在侵犯隐私的可能。但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将此情况事先向员工进行说明,做到“先礼后兵”。问:员工如果发现自己的电脑和行为受到公司监控,是否可以要求维权答:如果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私人电脑进行监控或者在公司隐秘场所安装摄像头(比如厕所、更衣室)属于侵犯员工个人隐私的行为。员工可就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员工可就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