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检察院近日判决了一起关于试管婴儿的抚养纠纷案。家住峡江县的刘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后多年没有生育,医院检查发现刘某患有不育症,夫妻双方经协商决定用人工授精的方法来生育试管婴儿。在刘某陪同下,医院为李某实施人工授精手术,不久李某怀孕并于2001年1月生下一男孩。由于此后夫妻双方感情日渐淡漠,决定离婚,但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发生了分歧,李某主张孩子归自己抚养,要求刘某承担一部分抚养费。刘某认为孩子是人工授精所生,与自己无血缘关系,既然孩子不随自己生活,自己就没有,最终,李某向峡江县离婚,请求判令刘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因此,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抚养义务。故于近日判决解除原、被告,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至孩子能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