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档案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的人员身份认定。
一是由本人写一份参战经过的材料。二是有2名战友出具证明材料,并亲自到县级民政部门当场填写《参战人员证明表》。
证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是已经认定的参战人员;
(2)与被证明人必须具有“四同”,即同时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部队代号、同属一个营级单位;
(3)承诺对出具的证明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档案中有关参战记载的认定。
只要在个人档案中,如记载有“在自卫反击战中(以来)..”,或“在作战中..”、“在战斗中..”、“在(到)前线..”,或“履行了国际主义义务”等文字表述,其记载时间与军委、总部认定的14次作战行动时间一致的,可认定为参战人员。但对于只有请战表述,没有参战结论的,或只有“战备、备战、训练、留守、国防施工”等表述的,不予认定。
3.对于个人档案中无参战记载或找不到档案人员的认定。
无参战记载或找不到档案,同时又没有战友证明的人员,属人数相对较多且反映强烈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派专人前往他们的原部队查阅有关原始资料,只要部队有原始参战记载,其原部队番号与个人档案或退伍证中部队番号一致的,可作为认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