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同一物上同种担保物权竞存时,其顺位如下:
1、抵押权竞存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竞存有两种:余额再抵与重复抵押。对于余额再抵理论上及立法上一致认可。而对于重复抵押,即就抵押物的同一担保价值部分重复设定另一抵押,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质权竞存 动产质权的竞存主要是指转质的情形。根据《物权法》,经出质人同意可以转质。转质时,质权人依意思自治的原则处分自己的权利,放弃质权对自己债权的担保,我们应当尊重质权人的这种选择。因此依法经转质而取得的质权的效力优先j设置转质的质权人的质权。
3、留置权是否仔在竞存问题 留置权依法律规定产生,须以直接占有为其成要什。实践中会存在已享有留置权的人又依法定要件同‘物上设定留置权,这与转质一样,囚此留置权竞时后发生的留权优先受偿。
(二)同一动产不同种类担保物权竞存顺位研究 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决定了不动产上设立质权和留胃枞为《物权法》、《担保法》所不承认,因此本文仅讨论动产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两两相竞仔时的顺位问题。 l、同一动产上抵押权质权竞存 抵押权的登记与否决定了其效力不矧。对于动产抵押枞来说,登记是对抗要件,即登记与否是公示与否的具体方式;质权大然的具有公示内容在其中,不需要进行特别公示。。动产抵押权没登记,此时受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仅是一般债权,其受偿顺位在质权担保的债权之后。反之,若动产抵押权登记,则其与质权同样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情况下要依时问的先后顺序进行顺位优先的确定,即以动产抵押权登记即公示的时间与质权设定的顺序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