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出具谅解书为条件,通过协商谈判,获取更大的利益。因为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此时,被告人或者其家属,为了争取从轻判罚,而获得谅解是一个重要的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作为律师,可以抓住被告人及家属的这个心理,为受害人争取更大的利益。这也是法律所认可的。这种方法还有一个好处是,受害人提讼,不用缴纳高额的诉讼费用。
二、避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提出民事诉讼。既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好多项目的赔偿,那么,作为受害人,可以单独提出民事诉讼来维权。在单纯的民事诉讼中,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和最高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这样,可以较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同时,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照样可以以出具谅解书为条件,调解解决。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就规定了,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