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案件要通知受害人到出庭吗
刑事公诉案件的普遍做法是不会强制要求受害人出席庭审。在这类案件中,司法参与者以检察机关与被告人为主导角色,因此并无法律规定必须要求被害人为诉讼的主体而必须参与庭审。
然而,若是涉及到自我举证的自诉案件,被害人作为最重要的当事人角色,通常被要求出席法庭,否则亦可委托经过合法认证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公诉案件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若性质较为严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部门应该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其次,当公安机关完成初步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案件后,后者会对相关材料进行详细审查,根据法律规定,此过程通常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并给出决定性的结论;
最后,在由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之后,将交由人民法院处理此案。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最终判决,但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众多的刑事公诉案件处理过程中,绝大部分情况下并未强制要求受害者必须亲自出席法庭听取审理,这主要是由于检方与被告方构成了案件的核心主体然而,在小部分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类似于关键角色,他们往往需要亲自出现在法庭上阐述案情,当然也可以选择委派具有法律资格的诉讼代理人代表其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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