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买卖公民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属于犯罪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在规定邮政、电信等单位因工作人员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时,在其第三款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条文内容如下:“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扩展资料案例: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也是犯罪2015年,高某进入建材行业工作,担任某定制衣柜店的店长,负责拓展店里的业务。为了推销自家产品,高某找到了同是家装行业的戚某,从戚某那里免费要来了一份业主名单,上面详细记载有慈溪十余个中高档小区的业主个人信息,包括楼号、房间号、户型面积、联系方式等信息,有3000余条。经过审理,认为戚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或提供,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违法所得3300元予以追缴,犯罪所用的电脑、手机均予没收。高某等10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不同的刑罚。法官提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包括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不可触碰法律的警戒线。同时,广大社会公众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尽量不要随意提供个人信息,若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消协等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