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人民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不适于拍卖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双方当事人经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经拍卖、变卖而直接以查封的财产抵偿债务的,人民可以裁定准许,但抵偿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公开市场价格或依照通常方法确定的价格。 因此,如果没有甲某同意,是不能裁定以这间平房直接抵偿您的债务的,您更不能以拆迁安置人的身份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只能执行甲某拆迁安置补偿后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