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张某家境贫寒,一直娶不上媳妇,后来与一智障妇女成婚,婚后接连有了两个儿子。这在别人眼里看是高兴事,但张某却发愁不已,他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年幼孩子,妻子又不会劳动,家庭负担很重。2015年3月8日,妻子又生下一个儿子,这一下让他更愁了。他思来想去,决定把小儿子给人抚养。消息传出后,便有人来帮忙牵线。经邻居介绍,还在襁褓中的儿子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邻村的A。他想,一来这6万元可以补贴家用,二来儿子找个好家庭也能让孩子健康成长,但这看似合理的意愿,却使张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法律解读】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对该罪的量刑幅度是由最轻的5年到最重的死刑,可见我国对该罪的重视和防范。亲子亲卖是拐卖儿童罪的一种行为方式,相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根据该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该意见同时指出要严格区分借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以及其他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的情况。至于那些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