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就去职赔偿达到一致,且明确表示放弃其他权利,两方再无其他争议的,虽然能够申请仲裁,但仲裁会濒临败诉的结果。即流程上的权利还是有的,但是实体上的权利视为两方已经达到一致了,劳动者不能后悔。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解决相关手续、支付薪水报酬、加班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等达到的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限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平等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