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1条、第12条也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再提“月薪面议”不符合上述规定,劳动者须谨防骗取押金、介绍费等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