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你的问题是传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法律问题。《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一般情况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果有证据证明商家宣传的是虚假荣誉,同时又以此向消费者来推荐,那就是一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此外,虚假广告作为不正当竞争方式,往往会造成“劣胜优汰”的反竞争规律现象和状态,破坏正常的市场运作机制。 依据《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消费者,广告有弄虚作假的,不得刊播、设置和张贴。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诱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可参考新疆某教育机构虚假宣传赔偿案,法院判定各担责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