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由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特性决定的。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是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行为人系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组织卖淫罪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存在的前提。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组织性,即控制多人进行卖淫,组织多人(次)卖淫。因此,多人(次)卖淫是组织卖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自然也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将协助组织多人、多次卖淫的行为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那么,所有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都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这就必然导致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起点刑与组织卖淫罪相同,既严重违反了主、从犯区别对待、分别处罚的原则,又违背了两罪区别处罚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