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与工龄折算
一、提前退休的年龄条件
国发〔1978〕104号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同时,“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二、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年限条件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4500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4500百米高山高原地区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三、折算工龄
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四、折算工龄与退休待遇
目前企业职工退休时是按照《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豫政〔2006〕29号)计算养老金,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过渡期为2006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五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在按老办法,即豫政〔1998〕22号文计发养老金时,其中有一项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