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摔学生手机违法,隶属有意损坏个人财物的做法,应当赔偿。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限定以及第四条之限定:手机是机主的合法动产,机主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有权对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光复和返还。《老师法》并无“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隶属合法权利。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背-《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