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宣告失踪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
2、自然人失踪的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以及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只要其中有人提出申请,未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即使反对,也不影响对失踪申请案件的受理。这些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
4、人民的受理与宣告。 利害关系人应到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提出失踪宣告申请。人民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踪申请案后,首先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受理人民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失踪宣告或驳回。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
4、的受理与宣告。 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