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并非是分居满两年便可以离婚,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才能成为可以离婚的情形之一。如果不是因为感情不和的原因而分居,多长时间也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 就算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也不能直接引起离婚的后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主张离婚一方或双方向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如果相关事实清楚,经人民调解无效后,才判决准予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主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而另一方予以否认,如果主张事实一方无没充分的证据,一般会以证据不足为由而不作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