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1、可以成立。
2、这种情况犯罪往往涉及到两个罪名:
一个是非法经营罪,这是针对机主的;一个是信用卡诈骗罪,这是针对恶意透支的持卡人的。所谓恶意透支,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一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种情况: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情况:如持卡人套现为自己使用,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