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录入过指纹可以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但是相貌特征不能发生较大变化。
一、办理条件
(1)以下几种情况不能跨省异地办理身份证人口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与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无申请人历史相片,难以确认身份的;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无法通过核验指纹信息确认身份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2)可以办理的条件离开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地区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市户籍公民居民因证件有效期满、损坏、丢失,需要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注意,不同地区可受理的的地理范围不同
二、办理地点该地区内可受理异地身份证服务的办理点一般时间为工作日: 8:30 -11:30;13:30 - 16:30 具体地点及时间请咨询地区派出所
三、办理材料(1)有效期内的《工作居住证》、《居住证》、《居住登记卡》任一证明原件。办理身份证换领的,还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2)《居住证》丢失或未办理《居住证》,已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信息登记的,带《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时间及费用60 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一般 1 个月左右可领取,具体看户籍地办理速度有效期满换领的,需缴纳 20 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需缴纳 40 元扩展资料: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门规定。换领居民身份证
1、换领申领居民身份证分以下几种情况:(1)已申领
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首次换领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市外新迁入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由申领人本人携带户口簿、原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照相点免费采集数码相片。然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3)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
(4)证件损坏。
(5)有效期满需换领新证的,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原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窗口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核对人口信息。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4、人口信息有误、需要更正:(1)非审批项目凭提供的相关材料直接更正。(2)审批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凭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变更,按规定审批后予以更正;审批期间暂缓办理身份证。
5、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6、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7、30个工作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申请办理加快证件的,10个工作日内由邮政快递按指定地点投递)。
8、申领人领取居民身份证时,需将以前申领的居民身份证全部交回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