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如果是以个人名义的借款,又用在个人开支上,不是用在未婚夫妇的日常生活开销上,属于婚前个人债务,只能是个人偿还;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用在未婚夫妇共同的生活开销上,换言之,能证明是共负的债务,就可以要求共同共同偿还。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但有观点认为婚前债务就得个人偿还属于个人债务,我不认同这样一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是会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有证据证明是共负的债务,还是要共同偿还,会得到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