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的法条规定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方构成侵占罪。《民法》中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的法条规定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在确定究竟是不是构成侵占罪时,
首先应明确行为人侵犯的财产类型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中的三种类别:
1、代为保管
2、遗忘物
3、埋藏物。
其次是否有主观恶意、非法占有、拒不退还、数额较大等构成要件。需要指出的是,侵占罪有个合法占有侵占财产的先前行为,例如:保管、拾得。随后再进行故意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且侵占罪是绝对亲告罪,不告不理。如不能满足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则可以以不当得利至,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