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单独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的权利。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再次对不能生活子女的范畴加以细化。该《解释》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分析可以得出,成年学生子女只有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父母才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父母的给付能力应当作为抚养费数额的裁判依据,而不能作为是否承担抚养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