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不是中国法人,因而它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就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而作为外国法人的一部分。正由于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处于这样的法律地位,从而决定了外国公司应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这项资金如果规定有最低限额的,将依照的规定执行。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还应当在该分支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