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法人的制度功能主要是财产上的,因此,法人能成为民事主体的支柱,就是必须有财产。易言之,无财产就无法人的人格。在社会组织中,有财产的不都是法人,如合伙、分公司等也有财产,但与法人财产不同的是,后者的财产只是被出资人看做是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在合伙,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分公司,分公司的财产是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而在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于其出资人,也于其雇员。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与出资人“脱钩”,使这部分财产成了法人的财产。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依赖于其有财产,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财产的法人,就是人们耻笑的“皮包公司”,就无法承担其应负的义务。